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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保证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教人司2017334号、皖健字2003001号、皖卫离审字200456号、皖老字200923号及皖医保200815号、合政字20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医疗费用分类管理,有效使用;校医院要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做好健康生活知识普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职工、离退休职工、人事代理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四条  成立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学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部、校工会、校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主任由院长担任。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国家、安徽省及学校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修订)落实学校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医疗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门诊

第五条  教职工就医的首诊医院为合肥工业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对校医院不能开展的检查、诊疗项目,或疑难、危重病人需转外院就医者,持首诊医生记录的转诊病历、转诊单,经校医院领导批准后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就诊。

第六条  因病情需要需转安徽省以外的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甲医院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急诊除外)。

第七条  急诊病人可到就近医院就诊,年底报销时须提供急诊就诊病历、发票及清单,仅限报销5日医药费用。

第八条  患有特殊病种参保教职工,应先办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方可享受特殊病待遇。办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应填写特种病申请表,并经三级医院诊断、鉴定,确诊为特殊病种后,方可办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教职工应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并在该定点医院按照安徽省特种病管理办法执行。超出规定的医药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教职工可在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就诊。

第三章  住院

第十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93年及以前保健对象,确需在校外住院的,根据医生建议,经校医院领导批准后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住院就诊。

第十一条  参加医保的教职工,应持激活后的新社会保障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住院登记、住院,出院时实时结算、报销,无需校医院转诊;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必须按规定向省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转往异地诊治。

第十二条  异地突发疾病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住院,应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告知校医院医保办(电话0551-62903425)或省医保办(0551-62661151),办理急诊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的,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十四条  按照省、市医保基金年度返还个人账户的资金为参保教职工设个人医疗备用金并建立备用金账户(离休干部、93年及以前保健对象未参加医保,没有个人医疗备用金)。

参加医保的教职工在校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年度内超出个人医疗备用金数额的部分将按照自付比例实行实时结算。校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实行年底一次性报销,报销时需凭本报销年度(上一年报销截至日期之后与当年报销截止日期之前的时间段)医药费发票、病历、转诊单、银行卡、医保证集中报销。报销时个人医疗备用金首先从校内发票扣除,没有校内发票(或者校内发票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从校外发票扣除,未超出本年度医疗备用金数额的不予报销 ,所剩备用金归个人所有,不计入下一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

教职工报销医疗费时,凡在《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

(一)离休干部在校医院就诊、住院所发生的药费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100%实时报销;校外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100%报销,每季度报销一次。

(二)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医药费等按《关于印发<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卫离审〔2004〕5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5〕55号)、《关于印发<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皖卫离审〔2009〕74号)(以下简称“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三)离休干部到校外医院住院借款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医院院长签字同意后以转账方式将借款转至所住医院,所借款项应半年结算一次,累计借款达到最高限额10万元时应先冲帐后借款,前款不清,将不予借款。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

学校的院士、国家千人、长江学者、杰青、“万人计划”国家教学名师、优青、青年长江、青年千人、青年拔尖人才等(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的门诊医疗费超出个人医疗备用金的数额后,校医院门诊药费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100%实时报销,校外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100%报销,每季度报销一次。住院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进行直接结算,剩余部分由补充商业保险进行理赔后,学校根据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报销100%。

第十七条 1993年及以前保健对象

(一)校内门诊医疗药费按自付5%比例实时结算,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按95%比例报销,每年报销两次。

(二)住院费用参照医保政策学校支付97%,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发票、收费明细单、出院小结来校医院办理报销审核手续,个人自付3%。

(三)住院借款时参照离休干部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1994年及以后的保健对象

(一)1994年及以后的保健对象参加医保,校内门诊医疗药费支出超出本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后的费用按自付5%比例实时结算,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超出本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的费用按95%比例报销,每年报销一次。

(二)1994年及以后保健对象,住院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进行直接结算,剩余部分由补充商业保险进行理赔后,学校根据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报销97%,个人自付3%。

第十九条  其他教职工

(一)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校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支出超出本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后的费用按自付20%比例实时结算。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

(二)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校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支出超出本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后的费用按自付10%比例实时结算。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教职工

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凭病历、发票、清单医药费一律按80%的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按异地安置人员按照200554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患特种病教职工

(一)定点在校医院的患特种病教职工,每人每月药费额度均为300元,不累计。就诊时须持本人的特种病卡、新社保卡,按安徽省特种病管理办法规定扣除门槛费200元,按97%的比例实时结算,不再纳入年底药费报销范围。

(二)已办理异地安置患特种病教职工必须在安置地确定特种病定点医院,凭特种病病历和病历复印件、处方、发票和发票复印件于当年7月1日至8月15日和第二年1月至2月将材料交至校医院医保办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或自行前往省医保中心报销。

第二十二条  报销限额

参加医保教职工(不含保健对象)的门诊医药费实行限额结算和报销。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门诊医药费实时结算和报销的总金额为4000元/年。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门诊医药费实时结算和报销的总金额5000元/年。保健对象的门诊医疗费据实结算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教职工的医疗费负担,完善多层次医疗健康费用分担机制,学校每年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肥工业大学职工补充医疗费用保险协议》。参保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经医保结算后,凭发票、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等材料,向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职工补充医疗费用保险协议》有关条款赔付。

第二十四条  工伤人员

(一)工伤人员须由合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书面通知校医院,其工伤住院享受医保后除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其门槛费、自付部分均按100%予以报销。

(二)因公伤残或旧伤复发的职工,或后续门诊治疗,与工伤直接相关的医药费,按规定100%予以报销;非直接有关的医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三)自2012年后参加合肥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诊医疗费按规定由合肥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医疗

(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出差或公派留学期间,应购买相应医疗保险,所发生的医药费由保险机构理赔。

(二)因私出国(境)的,建议购买相应医疗保险,国(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大病救助

对年度内自付医药费较多的病患者,学校采取以下政策补助。

(一)门诊费用救助:年度内门诊费用自付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补助50%;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补助60%;年度内门诊医药费超额部分补助最高限额10000元。已办理肿瘤特种病患者年度内门诊医药费超额部分补助最高限额20000元。

(二)住院大病救助:年度内,住院教职工住院自付(不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自费进口器材等费用)医药费3000----10000元部份按60%比例补助;超过10000元部份,按80%补助。住院医药费补助最高限额为20000元。己病故的教职工,住院医保个人支付费用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学校一次性予以补助。

(三)经学校年度医药费报销后,本年度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部分,可向学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属家庭经济困难职工,经研究后给予适当补助(按照75%的比例),但最高限额10万元;属学校在职职工且参加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还可以向校工会申请大病救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药品的使用严格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门诊处方急诊用药每次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一月用量。每次就诊药品不超过5种药品。对异地居住、出国(境)等慢性病患者,确需超量处方配药的,应本人申请经校医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异地交流干部在居住地就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后实施。由学校授权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