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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两种形式。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实行校内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目前是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校内采购项目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需要组织论证的采购项目,执行采购前应当由用户单位或职能部门履行方案论证程序并准备相关材料。方案论证工作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校长

常务副组长:主管财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主管监察、财务、科研、总务以及宣城校区的校领导

成员:监察处、审计处、科研院、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

2.研究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审批重大、紧急、特殊项目的采购方案;

4.研究决定学校校内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5.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采购中心主任兼任。

办公室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十条 采购中心职责

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招标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采购组织以及协调工作。

(三)制订校内采购政策和采购流程,协助或指导各单位完成校内采购工作;

(四)配合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五)负责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公开、信息统计工作,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工作。

(六)处理或协助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咨询、质疑和投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七)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含录音、视频等资料)整理与归档(后勤部门除外);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与管理;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案论证、审批,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和编制采购需求;

(二)负责采购申请、论证,确认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

(三)指派用户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审,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组织以及协调工作;

(四)负责合同签订、执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根据预算金额和品目划分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因抢险救灾涉及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等可由用户单位执行紧急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具体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用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用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采购审批程序及变更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审批,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式后执行采购。

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部门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前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下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且经延期报名,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的,可变更采购方式采购。

(二)校内采购项目按《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采购执行程序。

(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按以下程序执行:

1.受理采购项目申请;

2.审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

3.发布采购公告;

4.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5.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6.组织专家评审;

7.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8.处理质疑、投诉与变更;

9.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0.资料归档;

11.完成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报批报备事项。

(二)属于校内采购项目,按《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情况,依法依规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情况特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以向采购中心推荐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校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相关规定从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安徽省综合评审专家库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中产生。校内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组建按《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指“合肥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采购中心负责组建和使用,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四)配合学校及监督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学校处理供应商相关投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由采购中心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移交给采购中心。

第五章 科研类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采购的货物,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配件、材料、家具、标本、书籍、电子出版物或成品软件等货物采购。

第三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或批量集中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属性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非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性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学校内部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通过抽取方式无法满足评审需求的,项目负责人可推荐1-2名技术评审专家参与评标;项目负责人需出具推荐意见书,意见书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的采购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采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一)科研急需采购的情形是指执行国家紧急科研项目或重大任务所需,且按一般采购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进度要求(一般项目或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执行时间紧急的情形除外)。

(二)审批及采购相关规定

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并由科研管理部门核准,报学校采购中心备案后实施,可按预算金额大小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可直接签订合同进行采购,相关人员应遵守采购及财务相关规定,并提供采购定价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采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2.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如符合技术要求的厂商家数不足的,可以直接继续采购。

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需以紧急采购情况向财政部门报批变更采购方式获批后,方可按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十五条 简化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属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需提供证明材料,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进入采购程序;向原厂或其独家代理(需有原厂独家代理证明)购买已有科研仪器设备的专用配件、专用耗材或维修服务,可不需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直接进入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六章 合同签订、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用户单位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学校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依次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应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严格控制中标(成交)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条 用户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学校验收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用户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采购中心。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将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应当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未经学校审批同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或者将必须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六)将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由投标人指定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

(七)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采购(招标)文件、报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八)合同签订不按采购(招标)文件、报价(投标)文件和合同认真履行验收;

(九)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采购供应商“信誉档案”。对投标行为规范、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优先将其列为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对违反有关采购规定,有互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擅自弃标、低于成本报价,未有效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针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学校将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视严重程度禁止其1至3年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竞争。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调整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采购中心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16〕85号)《合肥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6〕2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