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采购管理,规范校内采购行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促进校内采购提质增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目前是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或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条 校内采购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和单位自主采购三种组织形式。相关规定如下: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5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类100万元以上。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项目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采购规则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20-50万元的,基建修缮类5-100万元。
单位自主采购是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20万元以下,基建修缮类5万元以下。
第四条 学校采购管理坚持“先审批,后采购”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货物、服务类采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或学校另行规定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采购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结果备案。
1.科研经费:购置设备或外协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其它采购业务达到5万元的(实验耗材管理学校另行规定)。
2.非科研经费: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或购置行政办公家具、设备的,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产品、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
(二)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基建维修类项目及其配套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由总务处委托学校定点单位执行,可不填写采购申请,合同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实行结果备案管理。
学校定点单位无法实施的,必须填写采购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结果备案。
第二章 校内采购方式
第五条 校内采购方式主要有比选、网上快采、校内网上商城、校内定点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自购备案)等,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比选是指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通过比较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可以采用低价优先法和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内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一)编制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案;
(二)经用户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时间紧急或情况特殊的,也可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
(三)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四)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其中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可由用户自选专家);
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3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正常开展比选工作:
1.报名3家以上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仅有2家,报价产品非同一厂商提供且比选小组以书面形式一致认定两家供应商报价具有竞争性的;
2.经过两次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报名供应商仅有2家的。
(五)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处理质疑、投诉与变更;
(六)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采购结果确定,签署采购合同;
(七)资料归档。
第七条 网上快采是指校内用户在线提交采购信息,采购平台上登记注册的供应商进行在线响应并报价,按照符合要求价格最低或性价比最优原则通过比较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快速采购方式,适用于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一)用户网上填写采购申请并在线提交。
(二)在线提交内容:经费来源及预算、购置设备名称及数量、详细的技术指标参数(除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货物外,不得指定“品牌型号”)、商务要求、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维修方案(包含项目概况、供应商具体资格条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材料品牌表等);采购文件等。
(三)经费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采购中心发布公告。
(四)自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2~5个日历天(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可适当缩短),如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即可确定比选结果;如供应商不足3家,需顺延3个日历天。供应商仍不足3家,也可确定结果;若无供应商参与报价,作废标处理。
(五)结果确定:由用户确认供应商响应方案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再按照符合要求价格最低或性价比最优原则来选择供应商,由用户确认后提交比选结果公告。如未响应采购需求或虚假响应,需将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上传采购平台备案。
若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用户自选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
2.评审小组形成《网上快采评审结果表》,由用户和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上传采购系统报批报备。
3.采购中心发布结果公告。
(六)签署采购合同。
第八条 校内网上商城是指校内用户在学校建设的网上商城上在线选择标有产品信息和报价的商品,适用于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一)用户实名登录学校采购系统,选择“网上商城”。
(二)用户在网上商城内选择自己所需产品。
(三)用户可与商家谈判,最终价格不得高于商城公布价格。
(四)用户在线下单,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由于条件限制或者出现紧急情况只能从某一家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其适用情形分别如下:
(一)校内货物、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组织采购影响效率的科研服务项目;
2.非标设备,市场上没有满足要求的标准成型设备,需厂家定制生产;
3.技术要求唯一,市场上只有唯一制造商生产的设备能满足使用要求;
4.配套设备及配件必须保持与原有设备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5.组织不少于两次采购,报名或初审合格供应商仅有一家,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书面确定采购文件无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可转为单一来源方式执行采购。
6.经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 校内基建修缮工程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必须保证原有招标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投标人处追加;
3.因技术、标准等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4.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5.在建工程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
6.学校应急修缮、水电气抢修、抢险及其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以及供水、供电、燃气工程等项目;
7.校内仿古建筑、老旧建筑、保护建筑项目的维修;
8.学校所属企业能够自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如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
9.经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如下:
1.专家论证。由3名及以上专家论证,其中,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用户自选专家并组织论证。
论证通过后,采购中心在学校采购信息网上进行单一来源公告(公告时间为1-3个工作日),若供应商对公告有异议,由用户单位组织答疑或更改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论证和公示。
(1)需要与原有主体项目配套、兼容等,需要继续原供应商继续追加的;
(2)采购教学、科研专业类软件(非通用类、定制类的)以及数据库资源的;
(3)仪器设备维修改造是由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实施的;
(4)需要按捐赠协议要求向指定企业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5)基建修缮工程类项目、科研服务类项目或情形特殊的,经学校审批同意的项目。
2.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提交内容:经费来源及预算、购置设备名称及数量、详细的技术指标参数、品牌型号、商务要求、质保期、售后服务、单一来源论证报告、推荐供应商等。
3.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组织谈判: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组建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组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主要谈判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及最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合同条款等。
4.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共同签署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纪要,并上传采购系统备案。该纪要作为合同审查、固定资产入账及财务报账的依据。
5.采购结果确定后,签署采购合同。
第十条 校内定点采购是指从学校采购部门遴选的定点供应商中以不高于约定上限价格获取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一)用户确认可在校内定点采购清单内获取所需货物、服务或工程,与商家谈判,不得高于学校约定标准或价格。
(二)用户网上填写采购申请并在线提交。
(三)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直接采购是由项目单位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项目负责人对采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项目单位可自行制定采购程序和规则进行采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成交供应商。各单位要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完善集体决策机制。直接采购的相关资料自行存档备查。
第三章 采购方式选择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选用政府采购、比选等采购方式。
(二)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须优先执行校内定点采购和校内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其次选择单一来源、网上快采或采购中心确定的采购方式。项目情况复杂,用户单位组织实施困难的,可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三)单位自主采购项目也可选用校内定点采购、校内网上商城和网上快采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科研服务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包括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咨询、会务、专利代理、租赁、印刷、广告、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或软件开发、外协费(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科研项目中合作经费、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服务(咨询)费等按项目合同或批复的任务书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或批复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10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应优先选择学校现有条件开展,如需委托校外单位执行,需经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同意,并将测试报告报送科研院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采购档案管理,妥善保存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