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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个人年度考核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个人年度考核相关规定

 

为做好个人年度考核工作,对于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界定

1.机关的“双肩挑”人员主要考核其管理岗位职责的履职情况。

2.近两年新进的各类人员(含新进毕业生、外单位调入人员、安置的军转干部等),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适当降低,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3.学校劳动合同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内容参加年度考核,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4.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被校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其他单位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满6个月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本人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完成所派工作任务,表现突出者,给予其校内年度考核优秀,纳入考核基数,不占所在单位优秀指标。

5.在学校批准期限内的出国(境)人员,由本人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并由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不予考核。

6.本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病假工资,不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7.当年12月执行退休待遇者,不参加考核,不纳入单位考核基数;当年12月在册,次年1月起执行退休待遇者,须参加年度考核,纳入单位考核基数。

8.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待聘人员,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合肥工业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9.校内工作岗位变动的,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征求原单位意见。

10.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1.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12.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事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不填写事业编制职工考核表,不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须按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称职等次界定

经查实,个人在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考核等次按不称职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

2.私自找人替岗代岗。

3.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4.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

5.多次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6.未经学校批准,从事校外兼职或校外活动,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校内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

7.严重违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2]191号)有关规定。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者,可晋升薪级工资。

2.因长期病假而不参加年度考核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核拨。

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核拨,二级单位二次分配时不得高于核拨标准。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者,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受党纪、行政处分者,年度考核按照国家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之后受处分人员的绩效工资扣发按照以下执行:党员受党纪处分的,受警告者扣发1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受严重警告者扣发18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在留党察看期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撤销党内职务者扣发24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开除党籍者扣发3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受行政处分期间,每月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照较长影响期(或处分期)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5%。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