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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离职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离职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主要包括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

 

第二章  离职办理程序

第二条  个人申请。

申请调动或辞职的教职工,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调动(辞职)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1.本人使用或领用的办公用房、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清单。

2.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基地或平台清单。

3.本人指导的在校研究生名单。

4.本人使用的人才周转公寓、公租房或学校的公有住房等清单。

第三条  二级单位审核。

1.申请调动或辞职的教职工,由二级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及学校要求审计的科研项目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二级单位将调动(辞职)申请表、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完成证明及其他材料提交人事处。

2.拟解聘或终止聘任的教职工,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将解聘或终止聘任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

第四条  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科研院、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离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离职材料提交学校研究。

第五条  学校审批。学校按规定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交接。学校批准调动、辞职或被学校解聘、终止聘任的教职工,由所在二级单位通知个人限期办理下述事项:

1.离职人员使用或领用的办公用房、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须做好核查、移交等,若国有资产有损坏、丢失的,须按学校规定进行赔偿。

2.离职人员依托学校申请、担任负责人的基地或平台项目,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负责人的变更调整等工作。

3.上级部门安排调出的人员,学校与其协商安排在研科研项目后续有关工作;其他离职人员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配合做好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工作。

4.上级部门安排调出的人员,学校与其协商安排研究生指导后续有关工作;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并经学校同意的人员,一般应将本学年毕业的研究生指导毕业,其他研究生由学校安排变更导师;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人员指导的研究生由学校安排变更导师。

5.离职人员依托学校申请的人才周转公寓、公租房,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办理退房手续。离职人员学校的公有住房,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购房补助或安家费的离职人员,按协议办理费用清算。

第七条  办理离校手续。由人事处开具离校通知单,离职人员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转出个人档案,双方解除人事关系。

 

第三章  违约赔偿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未满服务期限违约金标准为:博士学位人员4万元/年、硕士学位人员2万元/年、硕士学位以下人员1万元/年,人才岗位聘任人员按协议执行。

第九条  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国内外访学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十二个月及以上进修培训人员,毕业(返校)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限或在进修培训期间离职的违约金标准为3万元/年,并退还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薪酬福利待遇及提供的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在我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再服务五年(至退休不满五年的,服务期至退休时止)。因个人原因离职,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标准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限离职的教职工,如涉及多项违约金和赔偿金,则累计计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正在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人员,以及入选或获批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工程和项目且在执行期内的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调动、辞职申请;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调动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其调动或辞职须从严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承担直接责任的,须整改完成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须与离职人员同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离职人员在学校批准前,仍由所在二级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由所在单位及时报人事处停发其所有薪酬福利待遇,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纪律处分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离职人员取得的一切与我校有关的职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出借、转让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因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未完成的或已完成的但尚未申请、登记、发表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论文、编程)等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自开具离校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离职人员未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按离职程序办理完毕离校手续人员,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领导干部免职等工作;人事处负责离职受理、审批、协调等工作;本科生院负责本科教学安排调整的审核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导师变更等工作;科研院负责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变更及知识产权承诺书签订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违约金、赔偿金等资金清算工作;审计处负责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科研经费审计、整改等工作;总务部负责人才周转公寓、公租房退还及学校公有住房有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核查、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劳动合同制人员离职办理程序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