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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与仲裁事务,是指学校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民事、行政等法律纠纷。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诉讼与仲裁事务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是学校诉讼与仲裁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相关诉讼与仲裁事务。

第六条 诉讼与仲裁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学校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处理,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诉讼与仲裁事务时,须指定1名在职在编人员具体承办。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权益的诉讼、仲裁文书,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签收、登记,报分管校领导批转相关单位或个人办理。

教职员工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权益的诉讼、仲裁文书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至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

第九条 二级单位拟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须拟定诉讼或仲裁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交至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同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在处理诉讼与仲裁事务中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照法律程序、法定时限,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按时参加法院或仲裁机构召开的庭审。并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告知案件处理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需要,聘请律师或法律专家协助处理。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自主选聘律师或法律专家的,须报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诉讼与仲裁事务,需要学校授权委托的,须向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申请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须根据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案件处理结果。案件终结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提交包括案件产生的原因、办理结果及改进方案等内容的总结报告,交至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诉讼与仲裁事务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须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将案件所有材料交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追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妥善处理重大诉讼与仲裁案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诉讼与仲裁事务发生的,应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诉讼与仲裁事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负直接责任的教职员工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