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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法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法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教政法厅〔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校内二级单位法治工作考核。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法治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四条 法治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法治工作主要考察领导和工作推动机制、制度建设、内部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控、师生法治教育、师生权益保护、法治联络员队伍建设、法治工作成效等内容,具体依据《合肥工业大学法治工作测评指标》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法治工作测评指标》进行年度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第七条 法治工作自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85分—100分为优秀,70分—84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向法治工作年度自评或复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发送《法治工作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学校将法治工作考核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